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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中国炎黄艺术家联合会是面向世界炎黄子孙、联系广大艺术家及工作者专业性、公益性社会团体,旨在加强艺术交流,汇聚艺术力量,促进艺术提高,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。

第二条 中国炎黄艺术家联合会坚持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、“古为今用、推陈出新”的方针,广泛团结、组织世界华人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。

本会遵守相关法律、法规,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、学术和社会活动。

第二章 会员

第三条  中国炎黄艺术家联合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各省、自治区和直辖市艺术团体,为本会团体会员。全国性产业书画协会,凡赞成本会会章,并具备相应条件,可提出申请,报本会主席团审批,履行手续后,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第四条  在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的华人艺术家,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:1、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;2、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;3、从事书画教育、编辑出版、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。

第五条 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入会条件、赞成本会章程者,由本人提出申请、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,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
第六条 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,经主席团批准后,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。

第七条   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以及对本会工作的监督、建议权;有退出本会的自由;有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履行本会义务的责任。

第八条   本会会员若违犯法律、法规及本会章程,视情节轻重,经一定程序后,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,可给予通报批评、暂停会籍、取消会籍的处理。

第三章 任务

第九条   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、繁荣艺术事业为己任,对会员有联络、协调、服务和指导的职责。

第十条    继承和发扬我国艺术的优秀传统,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,提倡艺术形式、风格、流派的多样化。

第十一条   重视、支持基层艺术组织和群众性艺术活动,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,促进艺术的普及与提高。

第十二条   根据相关政策,积极开展艺术活动,加强基本建设,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,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。

第十三条   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并建立相应权益保障组织机构。

第四章 组织

第十四条   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炎黄艺术家联合会。其职责是:1、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。2、审议工作报告;3、制定和修改《中国炎黄艺术家联合会章程》;4、选举产生领导机构;5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一十五条   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领导机构。主要包括:名誉主席、高级顾问、顾问、主席、执行主席副主席、主席团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。

  本协会设主席一名,主持协会全面工作,负责召集主席办公会和理事会处理重大事项。

  本协会设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若干,根据任务分工开展工作。其中,副主席参加主席办公会。

     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,在主席领导下,负责协会日常工作。

  本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,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。

第一十六条  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每五年召开一次,及时进行换届,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
 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由主席召集。主席办公会、主席团会议,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(秘书长)召集,根据需要随时召开。

第一十七条    对于违犯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,经过民主程序,予以调整、罢免或撤换。

第五章 经费

第一十八条   条本会经费来源为自筹、社会企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六章 附则

第一十九条   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,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。 本会会址设在北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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